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银行汝州支行”)与被告李**、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银行汝州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64030.38元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截止应还息额为4166.45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2、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xxx号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汝州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期限为2019-2-1至2039-1-31,双方还就利率、逾期利率、浮动利率、抵押、还款方式等额本息等事项进行了约定,之后原被告就河南省平顶山市...(本文书还有33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