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中江********(以下简称中江锦泽公司)诉被告张**、第三人北京辉祥********(以下简称辉祥机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江锦泽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第三人辉祥机电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江锦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丈夫薛**于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9月11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与薛**之间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本案中,薛**受王*华雇佣,并在王*华承包的各个项目上干活,工资由王*华发放,薛**不受我公司管理,与我公司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我公司与薛**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薛**应与王*华存在个人雇佣关系,不是我公司的员工,我公司也从未委托过王*华为我公司对外招过小工在超市发上地分店消防管道升级改造项目...(本文书还有31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