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陈*、新疆中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某公司)、第三人博乐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新疆中某*********、陈*连带支付原告马**劳务费36,48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2年8月至10月期间,原告马**在被告新疆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博乐市东方翠屏苑(安置房)项目中从事管道井加高、清理现场垃圾、值班室及设备间暖道打孔*临工劳务,期间所涉及的劳务内容由被告陈*进打确认,所产生的劳务费由第三人由博乐市某****...(本文书还有30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