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赵**、某保险股*********(以下简称人保重庆江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24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人保重庆江北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赵**因交通事故致原告吴**受伤,赔偿原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69774.92元;2、被告中国人民财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月14日7时11分,被告赵**无证驾驶车牌号为苏j×××**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毓龙路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盐城市亭湖区毓龙路如家酒店路段,在超越原告吴**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时发生交通...(本文书还有36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