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1964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上诉人锡林郭勒********因与被上诉人张**、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乌拉盖管理区人民法院(2022)内25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锡林郭勒********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对我单位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张**的施工范围包含在被上诉人王**的施工范围内,一审判令上诉人重复支付同一笔工程的工程款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背离了客观事实,应予依法撤销。1.被上诉人张**在起诉时主张被上诉人王**与上诉人之间进行的工程审计结算报告中包含了其自行施工的“彩钢屋顶、塑钢门窗、大厅钛合金大门”。而被上诉人王**在答辩状中第二项答辩意见明确表示“张**陈述《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中张**施工总价为12万元是错误的,根据审计报告认定彩钢夹芯板的金额40855.4元,塑钢窗的金额是25295.38元,门的金额是9400.32元,合计76562.14元,并不是张**陈述的12万元。司法鉴定书中数据存在多种冲突,面积、价格计算也与审计报告存在重大差异”,根据二人的陈述和答辩完全可以相互印证证实《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中确实对张**...(本文书还有57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