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与被告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侯**赔偿原告某**车辆修理费用8,072.00元〔(28,905.00元-2,000.00元)×30%〕;二、由被告侯**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3年12月18日9时40分许,原告单位司机杨**驾驶吉g×××**号小型轿车沿福顺镇瞒达胡屯如意村村村通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福顺镇瞒达胡屯如意村村村通公路十字路口处,与由东向西由侯**驾驶号吉g×××**的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损坏。该事故,洮南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杨**负事故主要责任,侯**负事故次要责任。侯**驾驶号吉g×××**的小型轿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已经赔付完毕。因侯**未赔偿,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侯**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对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本文书还有14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