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诉被告郑**、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郑**、黄**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7242.57元、利息1315.58元、罚息433.98元(其中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2年3月7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计算罚息)。2.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签约情况(一)《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2020年6月2日,原告与被告郑**、黄**签订了《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9998...(本文书还有18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