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金川集团********(以下简称职工医院)因与被上诉人魏**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21)甘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职工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陈**、被上诉人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职工医院上诉请求:1.撤销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21)甘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2.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1.魏**于2021年6月7日第二次起诉违反了诚信原则,应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2020年4月,魏**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起诉要求职工医院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审理期间,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魏**和职工医院共同选择确定了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过程中,魏**了解到鉴定意见可能对其不利,便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撤诉。魏**在撤诉后自行委托甘肃天平司法医学鉴定所进行鉴定,得到了对其有利的司法鉴定意见,再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因魏**已在诉前单方委托司法鉴定,职工医院在本案中不得已申请重新鉴定。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第4项为“魏**目前已经安装假肢,其安装费用建议以实际产生费用为准;另需假肢更换费用总计约需人民币10.4万元。”在诉讼过程中,魏**以鉴定确定的“假肢更换年限明显过长、假肢安装费用明显过低”为由,撤回其主张的未实际发生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待实际产生以后另行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积极履行诉讼义务,不规避法律,不利用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获取不当利益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魏**前述诉讼行为违反民事诉讼中的...(本文书还有69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