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劳务费合计34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张**将陕西省威阳市××区交叉口西南高新·锦业壹号部分工作交由原告施工自2024年4月13日至2024年6月10日期间,原告在上述工程中做装修截止目前,被告张**拖欠原告合法的劳务费合计人民币34000元始终拒绝支付,有相关证据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本案被告应承担上述款项的清偿责任欠款发生后,特别是近几个月来,原告找本案被告反复讨要,均被推诿拒绝,已讨要无门现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所请被告辩称,被告欠付原告的劳务费金额为6800元,原告主张被告欠付其34000元劳务费与事实不符。被告于2024年承包了位于陕西省咸阳市××区西南高新锦业壹号的装修工作,并找到原告对木工部分进行施工,双方约定了劳务费计算标准,并且由原告在提供劳务期间随时与被告进行结算。2024年6月12日,原告手写结算单,通过微信以图片的形式发予被告进行结算,结算单中明确载明原告提供劳务费用总计100000元,其中被告已实际支付83000元。2024年6月底,业主方对装修木工部分进行验收,并提出修改要求,原告仅对部分进行了返工便返回其老家。2024年7月初,被告要求原告返回施工地完成工作,原告因不愿开车往返,便与被告协商,由被告另行找寻工人对剩余工作...(本文书还有62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