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涂**与被告段*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非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70,000元以及约定的利息44,500元(暂定),合计114,500元;2、本案诉讼费(法院实际收取)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资金周*需要向原告借款2019年2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分,合计每年的利息为4,000元;2019年12月1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的利息也为年息2分,合计每年利息为10,000元20,000元借款利息,暂计算到2024年2月4日,共5年,利息为20,000元,已支付利息8,000元,下余12,000元;50000借款利息,暂计算到2024年3月1日,4年零3个月,合计利息42,500元,已支付利息10,000元,下余利息32,500元以上本金70,000元以及下余...(本文书还有13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