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贾*、原审被告陈*、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2)粤207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张*无须向贾*支付款项10万元及利息;2.判令贾*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张*与贾*所签订的《担保协议》已超过担保期限,张*无需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民法典第692条第二款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34条规定,本案中,《担保协议》并未约定担保期间,担保期间应为2019年10月4日起六个月内,而贾*并未在担保期间内对张*主张担保权利,故张*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张*与贾*之间的担保协议是无效协议,双方之间是合伙纠纷,应由一方合伙人承担。即使担保协议有效,也仅是担保协议,也过了担保时效。
贾*辩称,当时签协议时,是...(本文书还有31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