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陈**、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家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23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陈**、何**偿还所借原告本金人民币106万元,并承担自2019年9月22日起至2023年8月9日按国家民间借贷利率分段计*,自2023年8月10日起按国家民间借贷利率支付利息至本金106万元还清为止2、由被告陈**承担还款本金利息、律师费、保全费及其它费用责任;3、由被告何**对以上本金利息、律师费及其它费用承担担保连带责任;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陈**、何**是生意合作伙伴,与原告黄*是亲戚朋友关系,此次借款是用于工程资金周*陈**于2017年11月17日提出向原告黄*借款,为此双方签订《民间借贷及担保合同》,约定借款为56万元,月利率为2%后因资金不足于2018年1月12日再次借款50万元,月利率为2%,陈**签字,并由何**进行担保在了解被告实际情况后,原告黄*以银行转账方式付给了被告陈**;但借款后,陈**只支付到了2019年9月21日前的利息,后从未支付过本息原告黄*曾于2021年3月17日向被告陈**、何**提出诉讼,后由于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于2021年4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被告何**于2022年9月22日写...(本文书还有56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