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3)川07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4年3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5,612.00元(物业费5,262.00元、垃圾清运费3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执行费5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4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现场送达了财产报告表、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亦未实际履行。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于2024年3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账户若干,冻结(实际控制)金额合计为1,186.76元,冻...(本文书还有6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