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郭**因与上诉人邴**、被上诉人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3)新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4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上诉人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被上诉人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3)新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三项并改判由孙**与邴**共同返还1,850,000元土地转让款及535,460元的土地平整、洗井等费用;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应退还给上诉人的土地转让款金额错误,应退还的金额是1,850,000元,而非1,760,000元。一审中邴**认可收到现金90,000元的转让款,一审法院不予认定实属认定事实错误;二、一审法院认定退还土地转让款应由邴**一人承担,属于认定事实错,应依法纠正为被上诉人邴**和孙**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收益,并由两名被上诉人共同退还。支付转让款是两被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孙**是知情并默认的,属于家庭共同经营行为,收取的转让款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上诉人向孙**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直接受益人,理应承担退还案涉土地转让款的义务;被上诉人邴**所进行的一切经营活动,均因属于表见代理行为,孙**是同意并默许的;三、一审法院对上诉人主张的土地改良的费用535,460元,应由现涉案土地持...(本文书还有63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