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分行)与被告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某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某某分行诉称,因张**拖欠信用卡款项未按时归还,请求判令:1、张**立即归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4300元、利息6083.30元、违约金及手续费4472.97元(暂计算至2024年5月31日,此后按领用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合计24856.27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张**承担。
张**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6日,张**向某某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申请办理分期通业务,经某某分行核准后发卡,卡号为6227********。张**签订的《智慧柜员机业务凭证...(本文书还有19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