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福建省闽*********(以下简称闽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诚***********(以下简称诚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诚某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闽某公司立即向诚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10633.35元及利息13355.79元[以110633.35元作为计息基数,从2019年11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2月20日为13355.79元(110633.35×3.85%÷365×763×1.5)],暂合计123989.14元;2.由闽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闽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诚某公司支付货款110633.35元及截止至2021年12月20日的利息12465.41元[20...(本文书还有51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