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男,1974年6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蓬安县河舒镇尖峰村五组,企业人员,现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小区**栋,公民身份号码5129261974********。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女,1970年12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龙门镇指路碑村7组**号,外来务工人员,现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小区**栋,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70********。
上诉人西藏珠峰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峰伟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雷**、刘**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2021)藏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珠峰伟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雷**、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珠峰伟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2021)藏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雷**、刘**承担事实与理由:第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仅依据双方签订的《西藏自治区商品房(预...(本文书还有48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