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毕*与被告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邵*立即返还毕*预付款项36000元;2.邵*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邵*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2月,毕*与邵*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毕*以总价80000元购买邵*经营的快递驿站,并按约定支付首期款项40000元。因毕*接手后发现实际经营难度超出预期,经协商一致,双方于支付首付款后7日内解除买卖协议,邵*承诺退还全部预付款项。此后经多次催讨,但始终拖延还款,迫于无奈下与邵*口头协商可以退还两万结束此次纠纷,邵*应允,后续仅退还4000元,至此毕*不愿再与邵*进行协商,要求邵*退还全部金额。2022年3月,邵*以“驿站未转出”为由要求宽限。2024年得知邵*已将驿站在2024年之前转卖给他人。截至起诉之日,邵*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毕*认为邵*的行为已构成...(本文书还有12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