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被告于**、中国大地******************(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被告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8526.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800元、伤残赔偿金50469元、误工费16000元、护理费17241元、营养费12000元、财产损失3000元、鉴定费3310元,合计166346.10元;2.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月4日7时许,被告于**驾驶黑c2××**号面包车沿东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镇××道××路××路××处与环内由东向西行驶的周**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周**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东宁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内开放性颅脑损伤、颅底骨折、左耳耳漏等。原告转院至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治疗,诊断为多发性大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枕骨骨折、肺部感染。经东宁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于**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周**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于**驾驶的黑c2××**号面包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第三者强制保险,被告于**应当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原告于庭审后撤回要求二被告支付财产损失3000元的诉讼请求。
被告于**辩称:交通事故发生及原告受伤后...(本文书还有64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