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被告罗**的申请追加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张**,被告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区文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刘**误工费、住院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日用品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损失等各项损失合计26555.79元;2.判令被告赔偿律师费损失5000元给原告刘**;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事实。
一、各方对事实、诉讼请求无争议部分。
1、事故经过及责任划分:2023年4月26日,罗**驾驶粤jd9****号轻型封闭式货车沿g325线湛江往广州方向行驶,15时50分行驶至g325线142km+630m路段时,措施不当车辆失控驶出右侧路外水沟,造成刘**受伤及车辆和路外水沟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3年5月15日,开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第20230024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罗**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此事故发生全部过错;无证据证明刘**有导致...(本文书还有56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