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贵州某某********与被告贵州某乙******、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贵州某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贵州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324179.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76975.2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分别以所欠货款为基数,从2018年7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0月17日,资金占用费为276975.2元),以上货款及违约金暂共计:601154.5元;二、被告承担此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事实及理由:2018年7月,被告因工程施工需要向原告采购钢材,...(本文书还有30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