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青海久美*******(以下简称久美医院)因与被上诉人闪**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久美医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闪**的全部诉讼请求。2.案件诉讼费用由闪**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同时该案件不属于法院管辖且已超过诉讼时效,应当依法予以改判。闪**一审诉求中所称的各项社会保险的损失实际为闪**向社保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应承担的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而非是对其所造成的损失,即对未缴社会保险费请求补缴,基于此一审法院的判决实际为对社会保险费的追缴,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修正)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本文书还有36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