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福********与被执行人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0204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22年2月16日和2021年5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劵、工...(本文书还有5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