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毛**因与被上诉人陈**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毛**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审理后依法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及后期治疗费等四项费用予以改判;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陈**负担。事实和理由:1、陈**并未提交其工资收入银行流水及供职单位少发放工资的证据证明其伤后工资收入实际减少,故一审支持其误工费与法律规定不符;2、无医嘱确认陈**伤后需专人护理,且一审认定护理费单价为220元每天及护理期为14天无事实依据;3、后期治疗费虽有鉴定报告确认为12000元,但该费用金额与陈**伤情不符,一审法院不顾后期医疗费过高的不合理情形,以鉴代审支持该笔费用错误;4、无医嘱强调陈**需加强营养,一审所计营养费过高。综上...(本文书还有31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