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张**因与被申请人西宁青融********(以下简称青融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青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张**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原审法院认为协议中对案涉房产的分配方案系无权处分错误,被申请人通过法院裁定书取得案涉房产的所有权后无需再对协议进行追认。(二)协议约定不影响其他第三人的利益。在申请执行案外人广丰房地产公司时,仅有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两方对其房屋进行查封,在多次与法院的协调中也未出现其他债权人,除了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外无其他第三方参与分配。(三)虽然被申请人未按照协议约定为再审申请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未发生物权效力,但不影响再审申请人通过诉讼途径维权从而确认所有权份额。综上,依据...(本文书还有7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