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谢**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与陈*驾驶的小型面包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谢**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陈*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谢**因交通事故受伤所造成的合理损失,其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陈*驾驶的车辆在xx保险广东公司投保交强险、在xx财险天津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对谢**的合理损失,首先应由xx保险广东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合理损失,由xx财险天津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仍然不足的,由陈*予以赔偿。
关于谢**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
1.医疗费:27681.80元。xx保险广东公司...(本文书还有16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