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董**、张**与被告赤峰市医*、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纪怀桔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董**、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赤峰市医*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张磊,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董**、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108755.21元、护理费71454.24元、营养费46800元、伙食费5000元、交通费3000元、租房费81000元、死亡赔偿金887540元、丧葬费46633元、鉴定费22000元,上述费用主张1197482.21元*50%=598741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上述费用合计648741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6日因“腹痛、腹胀、食欲不振,伴反酸,烧心,嗳气1月余”就医于赤峰市医*。诊断:慢性胃炎。予以对症治疗,...(本文书还有40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