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某********(以下简称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24)吉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一、撤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24)吉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判决,改判驳回某公司的起诉;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某公司在boss直聘上招聘短视频演员,承诺五险一金等福利待遇,王**应聘后某公司承诺每月底薪6000元及房补1000元。王**在某公司的短视频平台按照某公司的工作安排担任主播,某公司制定了工作制度、奖惩措施等对王**进行管理,并于每月20日左右支付给王**薪酬及房补等。2024年6月17日,在支付第二个月工资前通知王**签订《直播合作协议》,告知其签订合作协议目的仅是为了发工资及防止王**跳槽。后由于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房租的违约行为,导致王**无力继续租赁房屋从而迫使王**无法继续工作。一审判决的错误在于:一、认定法律关系错误,王**与某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锎笈筵用宇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等,劳动关系成立”。结合本案事实,某公司在boss直聘上招聘短视频演员,承诺五险一金等福利待遇,王**应聘后某公司承诺每月底薪6000元及房补1000元。王**在某公司的视频平台按照某公司的工作安排担任主播,某公司制定了工作制度、奖惩措施等对王**进行管理,并于每月20日左右支付给王**薪酬及房补等。上述内容符合确认劳动关系的情形。根据人社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文书还有75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