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后,被告李**以其已购买保险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中国xx*************(以下简称人xx江门公司)、安xx保************(以下简称安xx广东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被告李**、被告人xx江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xx广东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安xx广东公司、人xx江门公司向黄*赔偿医疗费68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900元、营养费3150元、出院护理费1680元、精神损害金8000元、本案复印材料费、交通费500元;2.判令李**、安xx广东公司、人xx江门公司向黄*赔偿后续的疤痕修复费大约40000元至60000元。诉讼过...(本文书还有37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