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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张*等民事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4)内05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4-12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饲**因与被上诉人张*、通辽市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4)内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饲**上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024)内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首先,本案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张*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被上诉人张**上诉人多次购买饲料后,因拖欠部分饲料款,为上诉人出具了欠据,该欠据是张*本人出具,并签字捺印,因此,上诉人与张*的买卖合同关系清楚明确,所欠货款应当由张*履行给付义务。其次,原审法院以张*与通辽市永*******(以下简称永恒公司)之间的转账记录及永恒公司为张*出具的证明,便认定永恒公司是实际欠款人,显然违背客观事实...(本文书还有375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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