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刘*。
原告奥普家居******(以下简称奥普家居公司)为与被告深圳奥普********(以下简称深圳奥普公司)、沈阳市皇*************(以下简称鑫顺经销部)、海盐县百步镇上市电器厂(以下简称上市电器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21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以其与上市电器厂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其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奥普家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深圳奥普公司、鑫顺经销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奥普家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被告深圳奥普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深圳奥普********(监制)”字样的浴霸产品;被告鑫顺经销部立即停止销售标有“深圳奥普********(监制)”字样的浴霸产品;2、被告深圳奥普公司立即变更企业名称,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奥普”相关字样;3、被告深圳奥普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5万元、被告鑫顺经销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事实和理由:奥普家居公司享有的“奥普”品牌系列产品涵盖家居用品、厨房电器、家用电器、照明电器、浴霸、长形平板灯、集成吊顶等多种品类,拥有覆盖全国的销售网络和服务网点。奥普家居公司享有的“奥普”商标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奥普”品牌及奥普企业字号,已与原告及关联企业建立了特定的联系,经过多年的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2020年...(本文书还有59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