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王*、王*、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
原告张*诉称,2019年1月16日,原告张*与被告王*签订了《煤炭合伙合作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投资200万元,共同出资创办煤炭经营、销售地址为力源煤化能源有限公司(灵石),合同还约定:利润分配甲方每吨收益17元,无论发生任何经营损失都由被告王*承担。被告王*承诺每月售出最少3万吨以上,被告崔**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后,原告张*于2019年1月16日向被告王*银行卡上汇款100万元,注明是借款。原告张*于2019年1月17日又向被告王*汇款100万元,注明是借款。被告王*以没有销售煤为由没有向原告支付每吨17元的收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9年5月10日返还5万元;于2019年5月20日返还2万元;于2019年7月16日返还4万元;于2020年1月23日返还3万元,于2020年4月20日返还2万元;于2020年9月18日返还2万元;于2020年10月19日返还1万元;于2020年11月18日返还3...(本文书还有13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