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与被告贾**、太谷建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被告贾**、太谷建业******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贾**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0万元及利息,并由被告太谷建业******承担连带责任;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贾**系朋友关系。2013年被告贾**以资金周*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于2013年6月14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郝**现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息为2.5%,到期利息合计叁拾万元整(300000)。借款人:贾**”,并由被告太谷建业******提供担保。随后,原告将1000000元打至被...(本文书还有19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