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宁夏*有***(以下简称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胡**于1991年4月至2001年5月之间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等均由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胡**于1991年4月30日,招工进入原大武口某某厂上班,具体为售货员,(大武口某某厂1993年改制为宁夏*甲有限公司,1996年改为宁夏*有***)。2001年5月份,胡**提出辞职申请,某公司给予批准,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双方存续劳动关系期间,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2024年5月16日,胡**申请至大武口区劳动仲裁委...(本文书还有17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