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与被告郑**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科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人民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人民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并明确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郑**立即支付原告保险代偿款39217.26元(其中本金38416.51元,利息776.33元,逾期利息24.42元);2.判令被告郑**向原告支付逾期保费3070.09元;3.判令被告郑**支付原告自2017年6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代偿款39217.2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本文书还有16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