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华珠******、佛山市粤*******诉被告佛山鑫鹏*********(下称“鑫鹏腾公司”)、林*、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被告鑫鹏腾公司、林*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082988.22元及自2021年4月15日至2021年9月30日止以货款金额1082988.2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68174.37元,合计1151162.59元,从起诉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逾期付款金额以年利率15.4%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鑫鹏腾公司双方有长期的业务往来,原告主要是销售铝板给鑫鹏腾公司双方在《合同书》中约定的付款方式均为:鑫鹏腾公司收货后45天内付清货款给原告,鑫鹏腾公司违约逾期付款时须按过期货款总金额每天2%补偿原告《合同书》同时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交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2019年5月21日至2021年7月期间,鑫鹏腾公司多次收到原告提供的货物,但鑫鹏腾公司至今仍拖欠货款1082988.22元原告认为,鑫鹏腾公司已经违约,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鑫鹏腾公司仍超长时间逾期付款,为此原告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要求鑫鹏腾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经原告计算,鑫...(本文书还有59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