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华珠******、佛山市粤*******诉被告佛山市南*********(下称“铝顺公司”)、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32731.76元及自2021年6月15至2021年9月30日止,按货款金额232731.76元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4466.7元,合计247198.46元,从起诉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逾期付款金额以年利率15.4%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被告双方有长期的业务往来,原告主要是销售铝板给被告双方在《合同书》中约定的付款方式均为:被告收货后7天内付清货款给原告,被告违约逾期付款时须按过期货款总金额每天2%补偿...(本文书还有29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