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鲍**与被告三明市万*******、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明市万*******、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明市万*******、应*支付尚欠货款13182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lpr银行拆借利息计算至付清上述款项止)。事实和理由:三明市万*******、应*陆续向鲍**购买轮胎。经结算,截止2022年6月20日,三明市万*******、应*尚欠轮胎款131820元整。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三明市万*******、应*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书面证据。
鲍**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欠条、建行账户交易明细、送货单等证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开始,三明市万*******陆续向...(本文书还有13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