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马**、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海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被告马**,被告人保海原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1526.72元(医疗费5353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营养费3000元、鉴定费800元、残疾赔偿金84790元、误工费27130.27元、护理费10852.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800元、租床费30元、病案复印费54元、财产损失2000元,以上损失先由被告人保海原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按照30%承担赔偿责任,扣除保险公司前期垫付18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23年11月22日18时20分许,原告王**驾驶美阳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贺*金河大道)习佐公路由西向...(本文书还有41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