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凌**与被告钟**、张*、广西云景*********(以下简称云景公司)、深圳市之*********(以下简称深圳之平公司)、深圳市之**************(以下简称之平物业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凌**,被告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庞**,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云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赵*,被告深圳之平公司、之平物业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房屋维修损失31000元(具体以评估结果为准);二、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1月11日向云景公司购买位于南宁市青秀区××路××号美泉**号楼**单元xx号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系该房屋的合法权利人。2019年8月10日,原告发现涉案房屋主卧严重漏水,造成屋内物品损失严重:窗檐边的墙体一大片青色霉点、整体衣柜背板被泡弯...(本文书还有39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