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关**因与上诉人杨*、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3)新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上诉人王**及王**与杨*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关**上诉请求:撤销库车市人民法院(2022)新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杨*、王**向关**支付欠款1,364,760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对三笔关**向杨*、王**转账和垫付款项不予认定错误。1.对2021年1月1日pos机四次刷卡记录的160,000元,一审法院未认可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一审中,关**提交了2021年1月1日16:34分至16:57分的六笔转账记录合计260,000元,因前两笔是通过手机银行分别转账50,000元,合计100,000元至王**的银行卡内,涉及到转账限额的问题,在杨*、王**经营的库车某宾馆pos机分四次为刷卡50,000元、50,000元、50,000元、10,000元合计160,000元,且这六笔连续的转款在半个小时内完成。因使用的是pos机,个人无法查询到pos机的终端,法院为了查清事实,可以调取终端信息,没有调取的情况下,结合上述证据和事实也能认定关**转账到杨*、王**指定的账户。2.2021年6月5日王**向关**转款31,330元,是杨*让关**代买软水带产生的转款,关**提供了农资销售经营者马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购买了31,330元的软水带送到了永丰村(杨*承包的土地位置),关**在2021年5月28日向销售方付款31,330元;3.2021年5月6日杨*向关**转账17,220元,该款是关**替杨*垫付滴灌设施,一审法院以无其他系代杨*购买材料的记录不予认定错...(本文书还有74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