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与被告陕西鸿祥********(下称鸿祥公司)、陕西丰茂**********(下称丰茂公司)、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鸿祥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被告丰茂公司之法定代表人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99311元(医疗费91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误工费67500元、护理费12000元、营养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复查费220元、司法鉴定费2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鸿祥公司承包了中兴深蓝科技产业园建设项目的幕墙工程,后又将该幕墙工程的劳务分包给了被告丰茂公司,被告丰茂公司委派李**直接在工地上领人施工。原告是由被告李**叫来,在该项目部...(本文书还有31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