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某公*(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余**、第三人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第三人王**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所欠原告的2019至2020年保险费10500元、2021年4月5日至2023年10月5日期间服务费9000元、2021年至2023年行驶记录仪续费1800元,违约金2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汽车挂靠合同》;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3日,被告余**将自购的渝br7x**车挂靠在原告处自主经营,双方签订了《汽车挂靠合同》,该合同第二条约定该车辆挂靠期...(本文书还有26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