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张**、史**、卢*、徐**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2)苏02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对涉案事实没有查清,判决借款关系出现了偏差。2002年,史**作为宜兴市奇爱辐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爱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在持股证明书上签字并盖章,该编号为88015的持股证明书在郭**手中(原件现存宜兴法院案卷中)。奇爱公司收到了上述款项,并承担分红和退股结算义务。结合之后的奇爱公司陈述将郭**的款项转入无锡爱邦高聚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邦公司),说明了张**、史**、卢*、徐**承认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债务关系系郭**产生诉权的基础。之前诉讼中,本院已将股权纠纷否定、确认该款系借款。基于上述借款关系,郭**提起了本案一审诉讼,要求奇爱公司承担借款本息归还责任。如该债务本息已归还,应该由奇爱公司及张**、史**、卢*、徐**...(本文书还有43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