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于2020年1月6日谎称只差5%的股份收购款着急给对方支付,通过招商银行卡收取李*刚转入的5%的股份收购款60万元(转账地点在长春市南关区重庆路活力城)。
被告人李**于2019年12月6日通过其名下的吉林省某某有限公司对公账户收取被害人刘*峰以广州某某有限公司名义转入的10%股份收购款120万。
被告人李**于2020年1月13日通过其名下的吉林省某某有限公司对公账户收取被害人陈**20%股份收购款240万元。
李**收到上述420万股份收购款后未进行股份收购行为,钱某也未用于收购股份,主要用于个人挥霍、赌博、还个人债务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文书还有10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