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湖南某公*(以下简称某公司)、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某公司申请对原告周**的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重新鉴定,且经审理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4年3月29日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分别于2024年5月30日、2024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法定代理人周*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过错造成原告损失,包括医疗、护理、交通、住院伙食补助、营养、后续治疗费等27544.0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周**参加被告某公司2023年7月9日至7月22日全托封闭式管理的夏令营训练活动。同年7月13日,某公司教官胡*见原告长得彪、力气大,主动找原告**,快要输了胡*不服气要求换位置,换位置后在原告未准备好的情况下突然发力,致原告右手受伤,活动受限、疼痛。7月22日,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3等人将原告送回家中,原告将在夏令营活动期间右手受伤、伸不直的情况告知父母。次日,原告到嘉禾县人民医院检查发现,右肱骨内上髁撕脱骨折;同年7月24日至7月3...(本文书还有51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