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李**、湖南某某*********(以下简称“明大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李**、被告明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共计211794.06元(详见附项:人身损害赔偿清单);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一、伤残赔偿金是按照2023年度湖南省城镇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49243元每年,变更为196972元;二、请求事项第一项变更为295450元;三、因为重新鉴定之后,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所以伤残赔偿金49243元每年×20年×10%,精神抚慰金变更为1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也按照十级伤残的标准×10%。事实与理由:2022年8月4日,被告李**打电话给原告,叫原告明天早上和他一起去被告明大公司把三分厂北侧的收尘器拆掉...(本文书还有40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