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与被告张**、李**、兴隆县红********、阳光财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9日、2021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的委托代理人温*,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李**,被告兴隆县红********法定代表人郭*,被告阳光财产***************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赔偿交通事故费原告造成的损失医疗费205555.48元、残疾赔偿金700976.80元、护理费771020.00元、营养费113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300.00元、误工费761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7000.00元、救护车费2500.00元、交通费1950.00元、鉴定费7650.00元、伤残辅助用具费2305.38元、被抚养人闫浩生活费21776.98元,以上合计1807948.14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10日17时许,被告张**驾驶被告李**所有的冀h×××...(本文书还有45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