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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天地**与鑫联华公*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黑01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4-06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东方天地**(以下简称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鑫联华公*(以下简称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23)黑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上诉人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某某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已被《补充协议(调整)》取代,一审法院依《补充协议》确定双方权利义务错误。(一)基本事实。2017年初,某某与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如因买受人原因不能按约定时间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应按已付房价款的0.0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2017年3月1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因出卖人责任,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同意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0.5的违约金。”2018年6月26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调整)》,约定:“甲方在2018年8月15日前应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甲方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约定“本补充协议为2017年3月1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的调整版,内容与前一份补充协议不同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二)《补充协议(调整)》已清晰无误地表明该协议是对《补充协议》的调整和变更,二者约定不一致的应以《补充协议(调整)》为准。首先从标题看,并不是简单的《补充协议2》,而是直接表明是补...(本文书还有592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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