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肃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甘肃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乙公司、杨**立即给付货款29万元及资金占用费自2023年9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结清(按照月利率1.5%计算);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清收本案债务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某乙公司、杨**承担事实和理由: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了供货时间、货物名称、付款期限、逾期付款责任等合同签订完毕后,某甲公司如约履行合同义务某乙公司未按规定付清货款2022年8月17日某甲公司实际控制人刘**与某乙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核对确认余款为31万元同时被告杨...(本文书还有3646字未显示)